集萃


来源: 正义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福华:

深化研究公益诉讼法理基础

以公共利益为审理对象的公益诉讼既是纠纷解决活动,也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活动,要反映特定政治道德和伦理,获得法理支持。个人主义诉讼机制深受自由主义浸润,其蕴含的当事人自我决定及程序保障理念成为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羁绊。以社群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虽从共同体价值和公共空间角度证成了集体程序的正当性,特别是商谈主义为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全新的程序理念、框架与裁判方式,但“公共善”理念的抽象性限制了其理论价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新时代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注入了价值根据和政治伦理。在此基础上,合理吸收各政治哲学思想,可促进公益诉讼制度实现诉讼民主、正当程序、诉讼效率等诸价值。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魏昌东:

建构知识产权刑法解释二元评价指标体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现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法益侵害评价模式由多元化向以情节犯为主导的全面更新,是刑法对国家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战略的积极回应。前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继生性犯罪采取数额犯评价模式,对原生性犯罪采取情节犯评价模式,而司法实务又将该情节犯作数额犯化处理。以数额犯为中心的知识产权犯罪评价标准,以行为人为中心进行犯罪量定的指标建构,主要关注行为人的获利与经营规模等指标,存在法益侵害评价不能、发现不能、评价同一等缺陷。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是资本配置利益。知识产权犯罪是经济犯罪而非财产犯罪,保护的是复合法益:一是以市场资本配置利益为中心的公平分配秩序,二是权利人的资本配置利益。后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知识产权刑法解释体系的重构应坚持直接性、实质性、差异性、强保护四项原则,建构以资本利益分配关系受损的规模、状况、程度与权利人的资本损失、追求利益的实现障碍为中心的二元评价指标体系。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强: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具有对抗效力

在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专利权人发布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具有公开性、公共性、自愿性、法定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是该声明属于要约抑或要约邀请的问题。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要约属性可以从节约协商谈判、监督执行、制度运行等方面的交易成本角度进行证成。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构成要约需要具备明确专利权人许可意愿、明确专利开放许可条件等方面的要件,专利权人也放弃了部分监督许可合同执行的权利。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属于要约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带来困难,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回应。专利开放许可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具有对抗其他类型专利许可的效力。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效力应受到限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合同条款可遵循格式条款规则予以解释。

(以上依据《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刑事法杂志》《法治社会》《中国法学》,张宁选辑)

[责任编辑:谢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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