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天目湖:变书面审查为“见面”审查


来源: 正义网

“邱相民(化名),这次监狱提请对你申报减刑,我们依法对你进行提审,主要调查核实案卷材料显示的自2021年以来你不符合‘确有改悔表现’的情况。”

只见屏幕上,邱相民伸出了左手:“检察官,你看。”

“这是什么情况,你这手怎么回事?”

日前,在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的一次远程提审中,服刑人员邱相民通过远程屏幕向检察官徐明芝讲述了事情经过。

在办理监狱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徐明芝通过全面审查服刑人员案卷,在计分考核明细表中,发现了邱相民存在几次技能学习不合格的情形。面对这一情况,徐明芝并没有简单提出不予提请减刑的意见,而是带着问题找到邱相民进行调查核实。

徐明芝了解到,邱相民早年在外务工时,由于工友操作不当导致机器急停,其左手除大拇指外,其余四个手指皆被切断,属于三级残疾。而在监狱服刑期间从事合盖工艺学习,需要双手同时操作,故邱相民没有达到技能标准。

徐明芝结合邱相民实际劳动习艺能力,综合考量其服刑改造一贯表现等,同意了监狱对邱相民的减刑提请。

2021年底,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向监狱发出书面检察官提示函,督促监狱及时对邱相民进行老病残评定,并且对全监符合病残犯评定标准而未予评定的服刑人员进行排摸,及时给予评定。

2月14日,监狱送达复函。监狱已开展相应大排摸专项行动,加强和改进老病残服刑人员鉴定工作。

2021年以来,天目湖地区检察院针对减刑、假释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程序化倾向明显的现状,建立起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有机结合,发挥检察履职的“三见面”机制:与所有的案卷材料“见面”,在原来移送重点服刑人员卷宗的基础上,推行所有案卷全面移送制度;与服刑人员本人“见面”,在深度掌握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后,对于在阅卷中发现的不明确、有疑问的证据材料找其本人调查核实;与服刑现场“见面”,强化监狱的举证责任,再度深入监区掌握综合情况。

2021年以来,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共提出监督意见475件,制发《检察建议书》2份,助推减刑、假释实质化审查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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