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房屋中介人员诈骗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守护公民合法权益_全球速讯


来源: 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以做低房价、少交税款为由设套

正义网讯(记者江苏烨 通讯员潘志凡 顾家奇)一名房产中介人员以做低房价、少交税款等理由诈骗购房者,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中介费、房产评估费等钱款后挪作他用。经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李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相关资料图)

2021年7月,郭先生在房产中介李某的介绍下,购买了一套房屋。李某向郭先生表示自己有能力做低房产评估价,这样房屋买卖更划算,但需收取一定的评估保证金,这笔钱在房屋交易完成后会全额退还。郭先生信以为真,向李某个人银行卡转账共计21万余元。

随后,李某再次来电称,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果交由其代为缴纳,在“专业”操作后可减免。郭先生又分4次向李某个人银行卡转账共计57万余元。

房屋交易期间,李某还用个人账户向郭先生收取了房屋中介服务费14万余元和房产评估费7万余元。

缴纳完费用,郭先生本以为自己很快可以拿到心仪的房子,不承想,2021年12月,李某打电话说交易出了岔子,卖家不愿意在修改后的合同上签字。“不久后他又打来电话,说与卖家商量好了,只要我预先支付购房尾款,交易就能继续进行。”郭先生再次向李某个人账户分两次转去38万元。

然而,2022年2月,郭先生收到了该房屋中介公司经理的电话,才得知中介公司并没有收到任何钱款,李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私吞,郭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他转给李某的上百万元,大部分已被挥霍一空。

2022年10月,该案被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李某却并不承认涉嫌诈骗,他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到时候还会帮郭先生缴费。

承办检察官审阅案件证据材料后发现,李某收取的评估保证金是虚构的,房产交易中并无此款项,且直至案发,李某也未退还,明显有非法占有故意;购房尾款也未交至卖家手中,李某编造了卖家“不同意签字”的谎言,且在收到钱款后立刻用于个人消费或转到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上,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是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

承办检察官表示,增值税、契税等税款应在房屋过户时由税务机关收取,中介人员不能收取,且李某收取的钱款远比税务机关核算后实际需缴纳的税款更高,这笔款项最终也没有交给税务部门。种种证据都表明,李某对于郭先生支付的大笔钱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此外,检察官了解到,在李某向郭先生收取的138万余元中,仅有14万余元中介服务费和7万余元房产评估费可由中介人员通过公司账户进行收取。但交易过程中,李某利用身份便利,擅自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收取并归个人使用,截至案发并未归还,已涉嫌挪用资金罪。

经审查,李某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谎称帮客户迁户口骗钱

正义网讯(通讯员刘丹丹 郭永)为填补网络赌博欠下的债务,房产中介人员谎称可以找关系帮忙迁移户口,编造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38万元。日前,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9年8月,徐先生联系房产中介公司,表示要出售一套住房,当时,接待他的是店长刘某和另一名工作人员。没过多久,徐先生就接到消息,有买家愿意出价购买,买卖双方很快谈妥价格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上注明,徐先生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刘某说,由于是委托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徐先生需要将2万元户籍押金交给中介公司,只要户口成功迁出,这笔钱会立即还给他。徐先生没有多想,将2万元直接转给了刘某。

然而,徐先生预想中的迁户口并没有那么顺利。出售的这处房产登记为徐先生及其父亲两人所有,徐先生的父亲长年在国外,身体不好,无法回国协助办理户口迁移相关事宜。而且,徐先生名下没有登记其他房产,即便可以迁出户口,迁到哪里也是问题。

徐先生将自己的难处告诉了刘某,刘某表示可以找人帮忙迁移户口。

此后,刘某以交户籍押金、办理迁户口事宜、支付税点等理由,让徐先生给他转账共计59万元,且表示事成之后可以退还。刘某还向徐先生出具了一张加盖中介公司公章的收据,徐先生深信不疑。

钱陆续转过去了不少,但是户口的问题却始终未能解决,徐先生起了疑心。当刘某再次让他转账时,他拒绝了,并从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此前他转给刘某的钱并没有入公司的账。

其实,刘某知道徐先生的情况十分棘手,已经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但由于刘某沉迷于网络赌博,已欠下巨额债务,他想从徐先生处骗取钱财填补亏空。于是,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刘某仍然谎称自己可以帮助徐先生迁出户口,多次编造理由向其索要钱款,又因其担任房产中介公司的店长,可以接触到已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收据,便自行填写事由、金额后,将收据交给徐先生以骗取他的信任。

2020年12月,徐先生以中介合同纠纷为由,将刘某及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转给刘某的相关钱款。2021年4月5日,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刘某陆续退还给徐先生23万元,后来便没了下文。同年4月8日,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该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调查,遂于同年6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同年7月,法院认定该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1月,徐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展开侦查工作,多次电话联系刘某了解情况。刘某感到事情已败露,表达了投案自首的意愿。但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滞留在外地。

2022年7月,刘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该案被移送邗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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