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和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法院这样审查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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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北京丰台法院就新就业形态下涉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通报。随着新就业形态下互联网平台用工规模不断扩大,快递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合作方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用工过程中发生侵权事故后的责任如何承担?对此,一线办案法官进行了解答。

外卖员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吗?

自营骑手、众包骑手和外包骑手有何区别?和平台直接签订合同还是与平台合作方签订合同,究竟有何不同?实践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之间是何关系,往往是涉平台用工劳动争议纠纷的难点和焦点。那么,在判断骑手与互联网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时,法院是如何审查的?

丰台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冬冬介绍,法院审查双方用工关系,一般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性质、双方真实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要重点审查合同的性质,判断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其他性质的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看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双方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比如说骑手是否需要严格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平台是否对骑手进行工作时间、场所、内容等安排,平台对骑手有无日常工作监督、考核及奖惩,骑手的交通工具、各式装备是否由平台统一提供等,由此来进行综合判断。”

平台或第三方收取劳动者保证金等系违法

目前存在一些平台或第三方公司收取劳动者保证金、押金或其他财物的情况,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丰台法院南苑法庭法官彭宇告诉记者,简单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例如保证金、押金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退还劳动者的财物,并处以罚款。“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对用工主体收取保证金等财物的行为,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往往只能被迫接受,但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处理亦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彭宇说。

劳动者发生事故免责约定无效

据了解,一些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任何事故,不管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害还是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公司免责,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瑶表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包含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能因合同中的违法免责条款而得以免除。“在此还是建议相关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公司,积极参加各类保险,鼓励用工企业以商业保险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层次保障。”张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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