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疑点不放过 流程严把控_全球新动态


来源: 正义网

图①:曲阳县检察院案管部门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交流,就案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起分析原因。 (刘笑/摄)

图②:高碑店市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人民监督员对2022年已办结案件进行随机评查。 (孙国静/摄)


(资料图)

图③:涞水县检察院案管部门人员就移送案件存在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向公安机关送卷人员进行反馈。 (王捷/摄)

图④:涞源县检察院案管部门工作人员正在扫描案卷制作电子卷宗。 (马帅/摄)

去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紧紧围绕“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两大主责主业,全面优化案件受理流转,强化案件流程监控,加强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健全业务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和通报机制,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优化检察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应用,深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强化实质性监督,以案管现代化服务保障检察工作现代化,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

秦皇岛抚宁

1万元保证金上缴国库

“曹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判决已经生效,他的1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也被依法没收了。”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将上述情况反馈到该院案管部门。

2022年12月27日晚,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因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0.83mg/100ml,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曹某某缴纳1万元保证金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曹某某觉得案件对自己没啥影响,又于2023年2月25日晚与朋友聚会畅饮,且不顾朋友劝阻再次驾驶机动车上路,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8.59mg/100ml。

“曹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公安机关是否对其缴纳的1万元保证金进行了处置?”对危险驾驶案件进行类案监控巡查时,抚宁区检察院案管部门人员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经查询相关电子卷宗、询问办案人,案管人员确认公安机关并未处置这1万元保证金。

案管部门向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人员应及时查明情况并对公安机关未处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情形予以纠正。办案检察官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作出暂扣曹某某1万元保证金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近日,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曹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曹某某系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其1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据抚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志强介绍,2022年以来,该院案管部门制发《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45件,撰写《类案监管专项分析报告》16份,从个案分析到类案指引,进一步规范了检察人员司法行为。

张家口桥西

“温馨提示函”内容翔实

“案件管理部于近期开展了涉追赃挽损案件案卡专项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卡漏填相关问题已通过口头、书面监控方式进行通知。为全面提升办案质量,现对涉追赃挽损案件案卡规范填录提示如下,请办案人员予以重视,规范填录。”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检察院案管部门向该院第一检察部发出温馨提示函。

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赵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赵某进行支付结算,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办案检察官积极追赃,促成李某家属代其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近日,桥西区检察院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并将赃款随案移交法院处理。

案管部门对该案进行流程监控时发现,办案人员填录案卡时追赃挽损项目漏填,导致追缴工作案卡未留痕,追赃挽损业务数据统计不准确,随即通知承办人进行整改,并专门对该院办理的经济类、侵财类犯罪案件开展案卡专项核查,发现其他办案人员也出现过类似漏填问题。

为此,案管部门制发了一份温馨提示函,对相关案件案卡如何规范填录进行提示,包括“是否涉及追赃挽损”“认定造成经济损失”“侦(调)查机关追缴款物”“检察机关自行查扣冻”“检察机关发现并由其他机关查扣冻”“捕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等案卡项目规范填录的具体要求。

“这期温馨提示函把关于追赃挽损案卡规范填录的每一项要求和注意事项都提示出来,内容特别翔实,也点中了要害。我们已组织全员集中进行学习,确保案卡填录工作规范进行。”第一检察部回复案管部门。

截至目前,桥西区检察院案管部门已制发温馨提示函32份,促使办案检察官树立起“案卡填录也是办案”“案卡填录质量也是办案质量”的工作理念。

保定竞秀

存疑案件也要“应移尽移”

“另一起预备贩毒事实为何没有认定并侦查呢?”近日,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检察院案管部门在接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寇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时,询问报送案卷材料的民警。

原来,公安机关是以寇某某在廊坊、清苑多次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的。鉴于主要犯罪地点不在竞秀区,案管部门本应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但案管部门审查发现,寇某某在竞秀区被抓获时,正企图进行另一起毒品交易。该交易系侦查人员伪装成“下线”假意购买引起的,公安机关认为这属于“犯罪引诱”,寇某某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未予立案侦查。

对这起存疑案件,案管部门秉持“应移尽移”原则,根据线索接收程序报请领导审批,并安排专人进行统一登记后移交办案部门。同时,为保证监督质效,案管部门还推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对该线索能否立案进行共同研判。“根据相关规定,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通过伪装购买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成立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检察官在研判会上指出。

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后,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并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对寇某某预备贩毒的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后予以立案。近日,该案已移送竞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管部门在确保收、送案件质量的同时,还要注重强化监督线索的收集,为办案部门拓展线索来源,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合力。”该院检察长陈伟介绍。2022年以来,该院已发现监督线索83条,立案45件,其中由案管部门移送达到14件。

承德双滦

审核提示真是及时雨

“许某某危险驾驶案今日已经审结,需进行送案操作。”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检察院案管人员一早到岗后,接到办案部门书记员的电话,立即开始案件出口的审核工作。

“奇怪,案卡中明明没有被害人的填录信息,怎么会出现自行和解?是被害人信息登记存在问题,还是自行和解信息有问题,量刑建议填录是否受到影响?”案管人员对案情记录内容进行了核对。该案情节仅显示为醉驾被查获情形,并未记录人员受伤和财产受损情况。

案管人员初步判断,自行和解的案卡填录信息可能存在错误。如果不存在和解,就本案醉驾的严重程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不妥当。案管人员立即对系统中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核对,确认量刑建议书中关于适用缓刑部分内容与其他文书表述不一致。案管人员推断,对自行和解的错误填录,导致了量刑建议书的错误制作和案卡量刑建议项的错填。

“最近案子多,难免存在个别案卡填录疏忽的情况。我们已经完成过卷准备,过完卷再修改也不迟。”电话那头,承办人还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你们是否已经打印完成该案量刑建议书、起诉书等过卷文书?请立即拿着过卷文书和案卷材料来案管部门,有严重问题需要马上核查纠正。”案管人员的语气不容置疑。

案管人员和承办人共同核对准备移交法院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发现量刑建议书中建议适用缓刑的表述确实是制作错误。承办人抹了一把冷汗,自责不已,“你们的审核提示真是及时雨,没有这道关口,错误法律文书就发出去了。我们立即更正,对问题法律文书和案卡信息进行重新制作和填录。”

当天快中午时,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已正确规范地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也已整改回复到位。“对案件严格监管,就是对办案人最大的保护。”该院检察长赵国强说。

武安

生僻字引发检察官警惕

“都是喝酒惹的祸,只差5天,我真后悔啊!”这是被告人辛某某在法庭作最后陈述时的感慨。

此前,辛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决适用缓刑。距缓刑考验期满只有5天时,他参加朋友的婚礼,饮酒后开车取快递,被交警当场查获,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近日,经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撤销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这起看似普通的撤销缓刑案例,最初是案件管理部门发现的线索。数月前,武安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由于辛某某的名字比较生僻,尽管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未附犯罪嫌疑人之前故意伤害案的任何材料,案管部门负责人仍想起之前经手过的辛某某故意伤害案。他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查询,发现辛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距期满只剩5天。

“张检察官,辛某某危险驾驶案已由案管部门受理并分流给你。但我们发现嫌疑人系在之前故意伤害案的缓刑考验期内又涉嫌犯罪,而公安机关移送案卷中并无之前故意伤害案的材料,且对嫌疑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请及时审查核实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案管部门将实时监控你对该案的办理。”向办案部门移送案件时,案管部门人员作出上述提示。

“经核实,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确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决定逮捕辛某某的文书已由检察长审批,今天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我们已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将情况反馈案管部门。”办案检察官很快作出回复。

“这起案件,我们发挥受案的‘前瞻性’优势,为检察官精准办案擦亮了‘第三只眼’。去年以来,我们提醒业务部门完成侦查监督事项25起,其中追捕2人,立案监督4件,纠正违法事项19件。”武安市检察院案管部门负责人说。

唐山丰润

涉案财物实现规范管理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针对公检法之间存在的涉案财物流转衔接问题,牵头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建立起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为依托的涉案财物处置中心,初步实现了对涉案财物“收集、提取、查封、扣押、保管、法律处置、法律处置后具体实施”的跨部门、全流程闭环管理。

“这一系列举措,源于我们对一起涉案款项滞留问题的纠正。因为在个案清理基础上,通过规范管理杜绝增量更为关键。”该院检察长单庆梅说。

2022年3月17日,丰润区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139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底,丰润区检察院案管部门联合财务部门对本院涉案财物开展年度专项清理行动,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标注为“张某某非法所得款”14060元长期滞留在涉案资金专用账户。因涉案财物登记台账上没有相关信息,案管部门查询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确认该钱款系张某某涉嫌盗窃案的涉案财物,而办案检察官对该案存在涉案财物并不知情。

案管部门组织办案检察官、公安机关承办人及本院财务人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研判这笔涉案钱款划转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原来,张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为争取从轻处理,向亲友借款后主动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4060元。公安机关鉴于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便直接向检察机关专用账户转账,既未联系案管部门办理入库登记,也未向办案检察官通报,导致涉案财物长期滞留。

随后,办案检察官及时补办了入库手续,将判决认定的违法所得13960元依法上缴国库,剩余100元依法发还张某某;同时,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财物不规范问题制发了检察建议。

张北

行刑衔接环节不容忽视

“接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我们已对郑某开设赌场案制发检察意见书,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近日,河北省张北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向案管部门书面回复一起流程监控案件整改情况。

2022年5月5日,郑某组织席某、曹某等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1万余元。同年9月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张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仍存在证据不足情况,张北县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4日对该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今年2月28日,该院案管部门对不起诉案件进行专项流程监控。案管人员查看电子卷宗发现,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对参与赌博的席某等6人均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对开设赌场的郑某却未作任何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依法对郑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但未对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使被不起诉人郑某既未受到刑事处罚,也未受到行政处罚。

“对存疑不起诉案件,虽因证据不足不能给予被不起诉人刑事处罚,但如果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视案件情况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现阶段,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问题是承办人容易忽略的环节,也是我们重点监控的内容。”该院案管人员表示。

3月5日,案管部门向第一检察部制发书面流程监控书,要求承办人对郑某开设赌场案制发检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情况;同时发出工作提示函,建议对2022年以来办结的所有不起诉案件逐案梳理,对应当制发而未制发检察意见书的案件限时整改。

3月13日,张北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会签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如果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将文书附卷;办案检察官在拟作不起诉决定时需同步审查行政处罚必要性,发现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要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情况;案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将行刑衔接情况纳入常态化流程监控。

文稿统筹: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高艳伟 郭海燕 刘琳 马文婷 王非 解春玲 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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