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笑"里藏刀!三人非法经营"笑气"获刑


来源: 正义网

正义网武汉5月17日电(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田师园 黄可)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 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吸入后,有轻微麻醉作用,能致人发笑,保持短时间快感。因此,近年来“笑气”大多被年轻人当作毒品代替吸食,在KTV和夜店等场所悄然流行。

日前,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对夏某、夏某某、丁某贩卖“笑气”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夏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资料图】

父子跨省购进900余吨“笑气”转销

“‘笑气’的购买者多半是年轻人,我知道人吸食后会麻痹、产生快感,过量吸食甚至会致死,但是儿子的朋友说卖‘笑气’很赚钱……”为牟取暴利,2020年6月,夏某和夏某某父子在武汉租赁了三间板房作为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的改装及储存仓库。由于一氧化二氮是一种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企业才能从事危化品的经营,个人不得经营。为了能顺利购买并掩盖非法销售“笑气”的犯罪行为,2020年10月,夏某某在洛阳注册登记公司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此后一年内,父子二人多次以公司名义,从福建、河南等地先后共进购200余次、900余吨“笑气”。

采购难题解决后,夏某父子雇佣司机先驾驶大型货车将“笑气”从外省运至武汉郊区,再换成小型车辆转运至板房仓库,或指定客户。

由于大气瓶“笑气”不方便零售,夏某某便雇佣工人在仓库中进行分装,利用专用气体罐或气球储存,灌入香精增加香气,以150-200元每罐不等的价格卖给下线客户,再流入市场。

拉货变销售,一年获利10万元

“‘笑气’不是毒品,销售它可以打法律的擦边球,还能赚快钱,要不要入伙?”2020年3月,司机丁某听人介绍,开车送“笑气”一趟能赚100元,便答应了。此后数月,丁某在送货过程中,认识了回收“笑气”空罐、负责补货的夏某某。渐渐熟络后,夏某某表示若想做“笑气”生意,可直接找他。从此,丁某开始向其购买“笑气”,并对外进行销售。经查,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丁某累计向夏某某支付人民币51万余元购买“笑气”,一年半以来,每月能售出200余罐,纯收入10万余元。

2021年1月,公安机关在收费站例行检查时,从一辆面包车里查获30余罐小型气罐,疑似“笑气”。同年9月,办案人员在仓库等地查获非法储存、运输的“笑气”1108余罐,并当场抓获夏某父子、丁某等犯罪嫌疑人。

嫌疑人悉数落网检察官准确定性

2022年4月,案件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属地监管原则,其证件只在注册地洛阳有效。且父子二人是以个人名义售卖、收账,公司注册地址为假,也从未纳税,实为空壳公司。故其个人从事‘笑气’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官联席会上,检察官们对案件进行了充分讨论。

“据了解,自2012年9月起,行政机关不再为个人经营主体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即禁止以个人名义经营危险化学品,并对批准许可不带存储设施经营方式的申请企业,其经营场所不应存放所批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从产品供应方直接配送至下游客户,不得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再分装、稀释后进行销售。”承办检察官解释道,夏某父子虽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但实施的非法运输、分装、销售等环节已违反经营许可的强制性规定,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夏某、丁某相互纠合,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许可规定,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江汉区检察院决定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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