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三个维度


来源: 检察日报-理论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工作适应新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应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三个善于”反映了司法办案的客观规律,对于司法办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必须围绕实体、程序和感知三个维度,达到专业标准和公众评判标准的统一,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实体维度。事实证据问题是一个案件后续评价的基础,如果事实证据都出错,其他高质效也就无从谈起,这也是最高检提出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初衷。一个案件是否要进行刑事评价,虽然是专业的法律问题,但老百姓心中也有一杆秤。实体问题、实质正义关乎公众朴素的正义感,是高质效的基础。因此,司法办案中,要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


(资料图)

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必须认识到法律是简约的、概括的,而现实生活极为丰富多彩。法律条文是先前制定的,但现实生活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在把握法律条文的时候,就要特别考虑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比如涉虚假身份证件犯罪,并不是只要出具了虚假的身份证件就一定构罪,这里边先要考虑是否以违法犯罪为目的,此外,还有一个情节严重的问题。因为刑罚与行政处罚有一个衔接过渡,而不是一步到刑,完全没有行政处罚的适用空间。刑罚的目的仍然是处罚那些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要达到犯罪的程度,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法律体系的最后屏障,不能轻易适用。而且刑罚难以避免地会带来标签化的负面影响,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司法者更应该谨慎采用,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交错、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杂糅的案件,这要求司法人员须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将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尽其所能收集完善证据,确保证据合法有效,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严把案件质量关。要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体系的基本脉络和框架,把握案件中主干问题和枝节问题的关系,分层次处理案件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在能够确定的有限证据框架下区分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解决刑民行交叉案件,确立实质法律关系判断模式。还要通过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行刑衔接等多种形式,实现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协调处理案件中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还需通过大数据证据发现隐蔽性犯罪,洞察隐于幕后的犯罪逻辑,提升信息化时代的犯罪发现能力和证明能力,消除“犯罪黑数”。很多犯罪在大数据时代隐于无形,通过常规的办案方式既难发现,也难证明。这就迫切需要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能力。一是通过个案或者类案,提炼抽象的监督逻辑;二是将监督逻辑应用到更多的案件当中,补充完善监督规则,使其更加抽象和简约,进而予以数字化改造,形成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而便于更加广泛地应用;三是获取各方面的数据信息,通过模型进行交叉检验,提升从普遍性的数据中筛选监督线索的能力;四是将监督线索的发现能力进一步进行具体化和可视化改造,辅助指控证明犯罪使用。实践中,对于隐蔽性的犯罪,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总是会留下一些缝隙,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解的空间,感觉总是在外围证明,无法触及案件真正的核心。但是通过大数据证据的分析,就可以呈现一种抽丝剥茧的效果,通过大数据画像所展示的数据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数据隐藏越深,被挖掘出来的证明效果就越明显。随着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增加,大数据法律监督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将偶然的、个别的监督行为转化为必然的、普遍的监督能力,这应当成为高质效办案的一种必备素质。

程序维度。程序是保存正义的容器,司法程序远远不止一个流程,并非所有案件都是一望便知的。有的案件事实证据扑朔迷离,有的案件法律界定莫衷一是,有的案件情理法不融合,这就需要司法人员层层判断,每一次判断都含有主观裁量,都具有不确定性,不同的人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因此,要将良法与善治相统一,用人性来考量法律是否符合伦理基础,从而尽量让司法结论不至于违背常情常理常识,并且能够维持法律统一实施。

程序正义有其独立价值。与实体正义不同,程序正义追求的不是一次性的结果,而是获得长期结果的可能性。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发现,脱离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无法保证其稳定性,也无法约束司法恣意。只要违反了程序,公正的结果就变得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只要违反了程序,程序的作用就失去了,人性的恣意就无法得到约束。实际上,应该在意的不是一次的结果,而是持续获得好结果的机制。

只有坚持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才是更加可靠的。程序正义其实是在提高实体正义的效率,而且程序正义的最大特点还在于它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正义被看得更加清楚,从这一点来说,只有它可以赢得更大的司法公信力,给公众更好的正义观感。因此正义是一种感受,它需要参与感和透明度,不是告诉什么就接受什么,它至少被当事人亲眼看到。正因此,程序正义不仅保障人权,其实也给公众以尊重,把整个正义的形成过程演示出来,允许人民群众参与。因此,程序正义其实并不高冷,它应该是一种最接地气的存在形式。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一种双赢的艺术。

感知维度。司法实践中,办案是影响社会的支点,只有通过案件办理才能对社会施加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其主要取决于对待案件和当事人的态度。笔者一直倡导和坚持“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办案理念,这既是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期待,也是检察官应有的初心。

如何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办案的高质效?本质上就是要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

一是要格外关注“感受到”这三个字。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是宏观意义的,还是具体而细微的;不只是粗线条的,还应该是精细化的,公平正义需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这份感受,首先需要从源头上认真对待,深入了解案件处理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在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可能更为复杂,这就需要办案时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绝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办案效果好不好,要交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检察官对自身提出更高的需求。首先,要具有同理心。对当事人要有一份了解之同情,这种同情不是感情泛滥,而是对犯罪特殊性的了解、对犯罪起因的深层理解,以及对案件整体处理的综合把握,做到“感同身受将心比心”。其次,要具有人性洞察力。检察官须结合自己的社会阅历、经验判断和法律逻辑,洞悉犯罪的真实动机。再次,要具有伦理检验力。检察官应当通过常情常理常识,判断法律逻辑的实质合理性,以善治弥补法律漏洞,这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尤为重要。

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还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法治期待。这种法治期待除了公众的法治需求,还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相互期待,尤其是律师对司法权力能够得到妥善行使的期待,司法官之间也应当期望对方履职更加合乎实质正义。这些期待包括人性和理性相互结合,在严格程序框架下追求实质正义,永远以积极态度对待人性,永远保持一颗正义之心,在遵循程序和追求效率的同时,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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