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美食”,留神被网络营销“割韭菜”|世界观焦点


来源: 法治日报

最近,上海的王先生在网络某平台刷到一家高端饭店的探店短视频,号称花费700多元就可以“打卡”高端海鲜自助餐,波士顿龙虾、鲍鱼、牡丹虾等食材无限量供应,还有一对一的“管家式服务”。

心动的王先生按照探店博主的推荐来到店里消费,却发现视频里诱人的牡丹虾、鳌虾压根就没有,帝王蟹和波士顿龙虾也是大大缩水,只有一些“边角料”限量供应,一对一的高质量服务更是不存在,下个单都要等很久。

用餐体验与博主宣传的内容严重不符,王先生觉得店家有虚假宣传的嫌疑,就到点评软件里搜了搜。搜索结果显示,只有前几页是一些美食博主的好评,后面都是消费者在用餐后给出的差评,并声称探店博主“恰烂饭”(又称‘恰烂钱’,多指网络博主接一些虚假宣传或者有损口碑的广告赚取“黑心钱”)令自己上当。


(相关资料图)

“网络时代的到来,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流量的重要性。许多商家通过网红探店的形式进行引流,衍生出了许多‘探店博主’。”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菲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从最初的“美食指南针”到现在的“拿钱办事”、割粉丝“韭菜”、恶意差评、吃“霸王餐”,网络探店行业背后易引发的法律问题引发了大家的关注。

“专供人均1000块的餐厅里才有的味道,在这里人均不到100块就能尝得到!”“没有人比他家更懂粤式茶点,吃完第一口,你会发现以前的都白吃了!”“我在这家店花费上万块,吃遍所有菜品才总结下来的经验,教你几百块就能吃回本!”……

活跃在某社交平台的网友“momo”是一名美食爱好者,有一段时间,她经常刷到同城的美食探店视频,里面的菜色极其诱人,博主的推荐语也是很有“煽动性”。于是,她便跟随探店博主的脚步去尝试新的餐厅。

“吃了几次下来,我发现除了原本就生意很好的老店之外,其他基本都会‘踩雷’。”这位网友表示,时间长了,她总结出这些探店视频都有着相似的套路:每个视频的滤镜都很重、色差巨大,博主的表情很夸张,文案也存在夸大描述的现象。

网友“贪吃的hao”也爆料说,自己关注了几个美食博主,粉丝都不少,有一次偶然看见两个博主探店推荐同一家餐厅,结果发现他们各自所谓的“实拍图”里的食物品种、陈列摆设、拍摄角度竟然都一模一样。“好歹也自己过去尝一下再分享啊,真是过分!”网友直言差点上当,并拉黑了这几名博主。

在福州从事网红孵化相关行业的陈女士说,一些美食探店视频不需要本人出镜,只需要对餐厅菜品进行拍摄,再加上后期博主的解说配音就可以剪辑成片。因此,有些博主因为行程较满或者图省事,都是由店家直接准备好图片和视频找博主谈合作,价格谈拢以后,由博主以亲身探店的口吻来发布视频,“其实这些店他们自己压根就没有去过”。

另有一位网友“小队长”也分享说,自己碰到最搞笑的一件事是,当地有一家新餐厅本来计划年底开业,但是因为当时疫情的原因只能延迟。但是她竟然在新店开业前,就刷到了某探店博主发出来的所谓“探店实拍”,让她大呼离谱。

“许多商家与网红达成合作协议,由网红出镜拍摄视频并发布至网络平台,商家向其付费。此种情况下,‘达人探店’应属于广告行为,视频中需要对商品进行如实描述。而面对这种有广告性质的‘种草’视频,广大网民朋友要更加冷静、理性地消费,谨慎‘种草’、理智‘拔草’。”刘子菲介绍说。

今年5月1日起,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因此,各类短视频及媒体平台上出现的探店视频等,只要附上可直接跳转购买的链接,均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以便于消费者分辨,不得误导消费者。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此,若在视频中出现价格虚假、过度承诺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探店博主在明知和应当知道宣传内容虚假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探店博主对餐厅进行不切实际的“花式”夸赞,还有一种则是一些探店博主对商家进行恶意点评,发布失实、不当言论,造成商家名誉受损,导致营业额下降。

“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侵害商家名誉权,但出现类似情况相对难界定。”刘子菲解释说,因为探店博主也是消费者身份,其有权就真实感受发表客观、真实的言论,这也是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如果其发表的内容严重失实,并具有侮辱、严重贬损的性质,给商家造成损失,可能就需要承担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

此外,自媒体平台也数次爆出某些博主以为商家进行视频宣传为由,要求商家为其免单,有些则以欲发布不实视频为由向商家索要财物。刘子菲表示,这种行为本质上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的形式逼迫商家为其提供财物,恐涉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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