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熟人办理手机公交卡,偷偷转走银行卡里上万元钱款,判了!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资料图)

请熟人帮忙办理手机公交卡,不料银行卡账号、手机验证码等被对方获取后,自己银行卡内上万元钱款竟被悄悄转走了!6月15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被告人杨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本市石景山区某员工宿舍,利用帮助被害人费某办理手机公交卡之机,获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账号、手机验证码及相关身份信息。随后,杨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冒用被害人费某的名义注册了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被害人银行账号,其多次登录该支付宝账户,将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人民币9300元转出使用。

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还趁被害人费某熟睡之机,偷拿费某的手机并登录其电子支付账户,窃取费某的银行卡内钱款人民币7802.3元。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1710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杨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念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杨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大家,使用快捷支付方式时,建议设置复杂的、不易破解的密码;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将身份证、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这些信息提供给他人时,要留个“心眼儿”,不可轻信所谓的“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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