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办案时察微析疑挖出犯罪嫌疑人曾被判缓刑的事实


来源: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为啥对过往经历只字不提


(相关资料图)

海南洋浦:办案时察微析疑挖出犯罪嫌疑人曾被判缓刑的事实

检察官在分析研究案情。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诈骗案时,察微析疑,挖出犯罪嫌疑人崔立胜隐瞒的此前因犯罪被判缓刑的事实。经该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1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判崔立胜的缓刑,与新犯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责令其分别退赔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1.61万元。

崔立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2月1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结事未了,该院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公司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于5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研究整改方案,并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把控。

不提过往经历引发怀疑

2022年3月,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崔立胜涉嫌诈骗罪移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张风一在审阅案卷时发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明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5起诈骗犯罪事实的笔录和鉴定结论一应俱全,且证据充分,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程序合法。他感觉这就是一起普通的诈骗案。

随后,张风一和同事来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崔立胜。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崔立胜如实交代了5次诈骗的犯罪事实,但对检察官提出的“来洋浦之前在哪里工作”的问题却只字不提。

张风一仔细观察崔立胜的言行举止后,不动声色地对他说:“关于之前的工作经历,你不说公安机关也会查到。但如果你隐瞒犯罪事实,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是会受到从重处罚的。”

听到检察官的这番话,崔立胜有些不情愿地交代了他在深圳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的情况。

于是,检察官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查明:2014年5月1日,崔立胜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6月2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7月2日被宣告缓刑释放,缓刑考验期为2014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

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行骗

在缓刑考验期间,崔立胜看好海南经济发展的前景,便来到海南。2017年9月12日,他注册成立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年8月初的一天,崔立胜经他人介绍结识了庄一明,他谎称能通过关系在海南洋浦石化公司拿到工程项目,要求对方提供前期协调关系拉项目的费用,庄一明表示同意。后来,崔立胜以招待领导、给领导送礼等名义,先后骗取庄一明财物共计30万元。

2018年4月,崔立胜以可以帮助协调一些项目给王田元作为幌子,骗取王田元6万元。

公安机关在全面补查崔立胜在深圳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缓刑的案情后,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崔立胜的行为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应实行数罪并罚。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22年3月23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崔立胜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0月21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判崔立胜的缓刑,与新犯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责令其分别退赔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1.61万元。

崔立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2月1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崔立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崔立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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