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拆盲盒”式盗窃该如何防治


来源: 检察日报-未来周刊


(资料图)

近年来,涉财类案件始终排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首位。2021年以来,A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92件128人,其中,未成年人组团“深夜拆盲盒”式盗窃案件47件58人,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又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亟须多方发力、综合施策、惩防并举。

一、失管失教的未成年人结伙现象明显,容易走上歧途。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健全,在成长过程中若缺乏情感支撑,容易产生心理问题或是受外部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尤其是缺乏家庭关爱的失管失教未成年人更容易走上歧途。笔者通过梳理A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件,发现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第一,90%的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原生家庭不健全,家庭监管教育缺失的问题,家长或是忙于生计无暇管教孩子,或是溺爱孩子,未能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又或是以粗暴、简单的方式教育孩子;第二,父母离异或关系紧张的占比48.2%;第三,涉案未成年人初中辍学的占比42.6%,初中毕业后未继续求学的占比98.9%,大多数未成年人处于“家长管不了、学校管不着、社会很少管”的状态。这些未成年人长期混迹于酒吧、网吧、电竞室、台球室等场所,为了有资金进行娱乐消费,他们选择结伙作案,作案时分工明确,作案得手率较高。在A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件中,除2起案件为单人作案外,其余均为结伙作案。

二、“深夜拆盲盒”式盗窃随意性较大,行事风险较低。未成年人通过拉车门实施盗窃,往往没有特定目标,大多是选择在商业楼宇、居民小区、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利用被害人疏忽大意忘锁车门,择机实施盗窃行为。作案时间多在深夜11时至凌晨3时,此时出入人群较少、保安巡查力度降低,更利于作案。A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为临时起意型盗窃,有的是深夜酒后临时起意,就近开始作案;有的是出发前临时利用手机地图选取地点作案;有的是从朋友分享的“经验”中得知富人聚集的小区或商场,随后打车前往作案。作案时,他们各自分头碰运气寻找忘记锁门的车辆,若发现车内有财物则会共同翻找,将所得财物平分。如此盗窃,操作简单,风险相对较低,成为涉案未成年人的首选。虽然每次涉案金额不高,通常在5000元以下,但仍系轻微刑事案件,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严重影响群众对社会秩序的安全感以及生活幸福感。

三、分级处遇困境尚存,未能有效防止不法行为。在A市检察机关所办盗窃案中,68.9%的涉案人员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便因盗窃被行政处罚过,后续又多次作案。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盗窃行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16周岁以下的涉嫌盗窃的未成年人普遍采用教育、训诫的方式,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由于违法成本较低,他们屡次作案,待年满16周岁后便“隐居幕后”,指导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作案。由此可以看出,实践中,罪错青少年的分级处遇仍存在一定问题,包括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非刑事手段措施存在“空转”问题,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难以保证效果,治安处罚缺乏强制力和有效性,专门矫治教育缺乏适用标准及具体操作程序,专门学校数量较少、管教效果不明显等。如孙某某、丁某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4次行政处罚,但均未予执行,加上其父母管教不到位,对他们的后续监督矫治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导致孙某某、丁某某“重操旧业”实施盗窃行为,后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其违法犯罪问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强化家校联合教育,规范未成年人行为。未成年人独立人格之养成及社会化塑造,最先在家庭中实现和积淀,家庭的教育功能是落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重要载体。此外,学校的教育功能也尤为重要。因此,笔者建议探索“家庭—学校—社会”联动合作模式,通过教师考核、亲职教育、社会组织疏导矫治等方式,形成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控辍保学”良好局面。同时,多措并举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宣传,走进社区、学校,以案释法筑牢学生法治意识,引导家长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们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让其自觉远离违法犯罪。

二是强化训诫和监护监督,助力涉罪未成年人有效回归社会。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非首次作案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并及时跟踪监督,建立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注重训诫仪式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团委、关工委等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训诫,让罪错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同时为其量身定制后续帮教方案。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等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不愿管”的问题;对情节严重经训诫不改的,可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帮助营造美好家庭教育环境,助力孩子顺利回归社会。

三是畅通沟通协作渠道,确保管控预防成效。检察机关要强化与公安、妇联等单位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探索建立“临界未成年人信息库”,对高危、临界违法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行政处罚的涉罪未成年人,及时共享通报信息,分级分类实施干预帮教。同时,司法机关根据未成年人违法次数、违法情形划分不同风险等级,组建专业团队形成合力进行分级干预,对不同风险的孩子制定不同的帮教计划,实现网格化监管,采取公益服务、心理疏导、就业培训、法治教育等方面干预措施,帮助孩子矫正不良行为,确保管控预防成效。

四是强化专门学校建设,强制矫治罪错未成年人。要加强专门教育工作和专门学校建设,实现科学矫治、有效转化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同时,完善司法机关与专门学校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等机制,通过强化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搭建预防矫治体系,共同构建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长效工作机制,如细化专门学校进出校、学习期限、学籍保留、记录封存等工作机制,科学设置专门学校课程体系,对专门学校提供教育训诫、教师培训、法治宣讲等方面支持,积极推动将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及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规范矫治其行为,助其顺利回归家庭、社会。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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