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运用法律位阶理论准确判断立法位阶关系、更新预防理念改进传统污染控制制度……


来源: 正义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重视客观性、体系性和功能性思考

能够形成独特的学派是一个国家刑法学成熟的标志。刑法学者只有在具备学派意识之后,才能形成真正的问题意识、找准切入点,对司法难题的解决也才会有一个准确的思路,从而对自己的主张展开充分论证,以避免用直觉替代刑法解释和论证。而要想形成扎根于中国大地、直面中国社会现实的刑法学派,就必须重视客观性思考、体系性思考和功能性思考这三个刑法方法论。客观性思考是刑法判断的起点,有助于提升刑法学的可视性,能够将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融为一体,对于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从不法到责任的犯罪论体系比传统的要素理论更能够一并解决共犯论、量刑论的难题,体系性思考方法还能够避免解释漏洞,同时妥善处理刑民等关系;功能性思考始终关注刑事裁判的动向,注重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使得刑事政策刑法化,能够妥善处理处罚必要性和刑法公正性的关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

运用法律位阶理论准确判断立法位阶关系

法律位阶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开展立法审查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法律位阶理论提供了判断法律形式之间位阶关系的两大标准,即条件关系和废止关系。其中,条件关系是积极标准,废止关系是消极标准,一个法律形式只有在授权另一个法律形式产生的基础上并能够单向否定被授权产生的法律形式的效力时,两者之间才能形成上下位阶关系。如果缺乏条件关系或者构成双向废止关系,则为相同位阶关系。我国传统的法律位阶的判断标准,无论是制定机关的地位高低还是立法生效范围的大小,都存在一些局限,因此有必要反思。同时,我国某些立法之间的位阶关系还不明确,也需要运用法律位阶理论提供的判断标准予以厘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宝:

更新预防理念 改进传统污染控制制度

编纂一部满足“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需求的环境法典,是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必须交出的时代答卷。为增进环境法典编纂的体系性与协调性,梳理各污染控制单行法的相互关系并发现其制度构造的内在逻辑尤为必要。基于基本原则向上归纳和向下延展的功能,作为环境法“帝王”原则的预防原则能够为理顺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的制度逻辑提供一个有益的分析工具。预防原则传统上指向对确定性损害和可预知危险的预防,主要采取命令与控制手段对污染进行控制。但晚近以来,预防的重心开始向不确定风险推进,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需要回应预防理念的更新对传统污染控制制度进行“风险化改造”。具体而言,可以在“通则”设置预防的一般条款并对共通制度加以规定,在各论部分则对不同污染类型引发的危险和风险进行具体管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印波:

对网络传销犯罪立法及司法作出相应调适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对于混合型传销,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以上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中国法学》《法学论坛》《比较法研究》,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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