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妈”称呼有猫腻儿 检察机关精准监督揭开虚假诉讼面纱


来源: 正义网

办案检察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

“检察院真是为咱老百姓主持公道的地方,现在我的案子顺利进入执行程序,王某那套房子已经开始拍卖了,我的钱这下有着落了!”近日,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对赵某进行电话回访时,赵某激动地说。

“侄女”被起诉

2019年3月7日,蔡某将“侄女”王某、某食品公司起诉至长葛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食品公司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同时申请查封扣押王某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3月11日,法院查封王某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城区的房产一套。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4月22日,长葛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截至2018年12月30日,王某尚欠蔡某借款本金6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如王某有任何一期逾期还款,蔡某有权就余下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余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

“姨妈”实为妈妈

因认为蔡某和王某之间的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2021年1月12日,案外人赵某向长葛市检察院反映蔡某与王某、某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长葛市检察院立即调阅了相关卷宗材料,经仔细审查,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一是庭审、诉讼保全情况异常。当事人在庭审中缺乏实质性对抗,蔡某与王某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诉辩,且快速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二是诉讼中蔡某在没有实现债权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对担保人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三是王某一直未按照上述调解书偿还借款,蔡某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既然没有任何争议为何还要诉诸法院裁判?债权未受偿为何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检察官一方面询问案件举报人,了解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经调查发现,在庭审中,王某称蔡某是其姨妈,但通过公安户籍信息查询,发现蔡某与王某实际为母女关系。另一方面,办案检察官就出借资金到银行查询,对借款双方进行询问,再次发现破绽——蔡某与王某是同时在同一银行存现和取款,在询问中,蔡某称在自己家中现金交付,与其在法院一审中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相矛盾。

那么,蔡某的60万元出借资金从何而来?经查,蔡某1942年出生,丧偶10余年,目前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其作为民办教师每月领取的300元补助,并不具备出借能力。蔡某陈述出借资金是其丈夫以前做生意赚的钱,现金一直存放在家中。而蔡某的丈夫在借款发生时已去世10多年,将60万元现金存放于家中不符合常理。

揭开“双簧”面纱

蔡某提起诉讼,虽然提供了借条和转账凭证,但为什么要隐瞒自己与王某的母女关系?蔡某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为什么要说谎?王某是否还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办案检察官围绕这一思路进行裁判文书查询,发现许昌市建安区法院曾于2019年11月判决王某偿还赵某借款75万元及相应利息。至此,王某为逃避履行债务,与母亲蔡某串通,隐瞒事实上的母女关系,上演“双簧”,通过起诉获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进而实现逃避债务的事实浮出水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该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以及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据此,长葛市检察院认为,蔡某与王某、某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21年1月,长葛市检察院依法向长葛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此案进行再审。

2021年7月6日,法院认定此案系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3月17日,该案被河南省检察院评为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优秀案例。

[责任编辑:谢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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