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丨屏幕社交中,表情包能“包打天下”吗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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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一则#同事间因微笑表情骂翻闹上法庭#的话题登上热搜。据央视网报道,小刘原本在上海一家教培机构工作,有一天突然被公司开除,理由是小刘在有客户在内的公司微信群里辱骂同事,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小刘解释说,那是因为同事先给她发了一个“死亡微笑”的表情嘲讽她。而小刘所说的“死亡微笑”,就是在微信里所有表情符号中的第一个微笑表情。

随着屏幕社交时代的到来,表情符号正越来越多地被人们用到。有数据显示,目前全球约有90%的在线用户会频繁地使用表情符号,每天约有60亿个表情符号在网上或手机端被传送。交流中使用表情符号,一是快速省事,二是有助于让交际氛围融洽有趣。但表情符号毕竟不同于表意严谨、明确的语言或文字,如果使用过于随意,也容易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

尽管隔着屏幕,尽管没有只言片语,可表情符号和语言文字一样,总归都是用来表意的。有的时候,这就跟民法中一个专业名词——意思表示有一定关系了。在民法中,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有的时候,意思表示一经发出,自己就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特别是在合同行为中,面对他方的要约,一旦“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就算是成立了。

前不久江西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郭某某在微信上要求刘某某成为其儿子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刘某某回复了一个“OK”微信表情手势。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回复的“OK”手势表示同意,作为债务担保人的事实成立(据7月18日《新京报》)。这个案例对广大“表情族”是个很好的提醒:在处理一些涉及实际利害关系的事项时,最好还是通过语音、文字等形式明确表达,而不宜随手一个表情搞定。须知,在微信表情包中,点头动作、“OK”手势等表情符号都具有“同意”“认可”的含义,一旦不假思索随手发出,后果就可能是“不能承受之重”。

更多的时候,表情符号并不具备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性质,大家使用它们,主要是在评价、表态或者疑问,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表情符号使用或理解不当,同样会给自己带来困扰。就拿小刘的案例来说,小刘以为同事发的是“死亡微笑”,所以才恶言相怼。这个辩解能否成立,取决于司法机关对这个符号的理解和认定。一般而言,对当事人表意的解释,需要参考常人的理解、交际习惯等因素,对小刘同事所发的表情,无论法官还是仲裁人员都没有看出其中有“死亡”的意味。这表明,对别人所发表情进行“过度解读”并作出过激回应,最终承担不利后果的人可能还是自己。反过来说,如果在正常的屏幕交流中不当使用带有嘲讽、蔑视、羞辱等含义的表情符号,则可能对他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冒犯,有些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表情符号本身涉嫌侵权的情况也应得到充分重视。前些年,曾有个被大家所熟悉的“葛优瘫”的表情符号,很多企业因为使用这个表情而被起诉,其原因就是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即使不涉及具体人物肖像的表情符号,也可能因为过于低俗、激烈或者内带谩骂性的文字等原因,引起人们的普遍反感,进而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因此,作为表情符号的制作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要切实为其“表情产品”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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