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教义学的理论新进展


来源: 检察日报-学术版

共犯论被德日学者称为“绝望之章”,共犯教义学是刑法教义学的难中之难。因此,它也吸引了刑法学者潜心研究。我对共犯论的研究起始于硕士生阶段,在高铭暄教授的鼓励下,我以一种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莽莽撞撞地进入共犯论领域,将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共同犯罪论》作为博士论文写作于1987年,定稿时共计28万字。1988年3月博士论文答辩通过,此后我又对博士论文进行了修订与增补,将篇幅扩充到52万字,199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付梓出版。《共同犯罪论》一书从写作至今已经相距35年,从本书初版到现在第四版也已经过去了30年。时光流逝,本书之所以还没有被淘汰,主要是因为在出版以后的两次修订中,我对过时的法条进行了替换,并将近些年来我对共犯教义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以附录的形式收入其中。尽管如此,正如我在本书第三版的出版说明中所言,本书呈现给读者的是一种抱残守缺的面目。从2020年8月到2021年1月,通过将近半年的努力,我终于完成了对《共同犯罪论》一书较为彻底的修订,此后又经过将近两年时间的打磨,本书从第三版的58万字扩充到第四版的108万字,篇幅增加了几乎一倍,这是我多年以来跟踪共犯教义学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本书第四版将以一种全新的面目与读者见面。对于我来说,多年心愿,一朝实现,不亦乐乎。


【资料图】

《共同犯罪论》是一部共犯教义学著作,主题是对共同犯罪进行全面系统的学术论述。本书的内容区分为上下两篇。其中,上篇是总论,讨论共同犯罪的本体性问题,主要包括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一般原理。下篇是各论,研讨共同犯罪的关联性问题。《共同犯罪论》第四版的修订,预期的目标是吸收我国共犯论的前沿成果,反映共犯立法的晚近演变,尤其是呈现共犯司法的最新进展。为达致这一修订目的,需要对全书进行较大规模的内容充实与较大幅度的结构调整。本书第四版对全书从结构到内容都作了大量的删改和增补,使得本书的体系更加完整,论述更加细致,可以说达到并超过了我的预期。

《共同犯罪论》一书上篇的结构和内容的主要调整,表现为将原导论修改为第一章,标题是“共同犯罪的立法史”。此外还新增三章,这就是第二章共同犯罪的立法演变、第三章共同犯罪的学术史和第四章共同犯罪的区分制与单一制。这部分内容涉及共犯教义学的基本理论,因而予以加强。

第一,共犯立法史。我国刑法关于共犯立法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经历了较大的修订,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化。对此,本书第四版进行了系统的描述与精细的评述,对于了解我国从1979年刑法关于共犯规定到1997年刑法关于共犯规定的演变过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二,共犯学术史。我国刑法学界的共犯论,经历了一个从四要件的共犯论到三阶层的共犯论的演进过程,正是在清理对合式的共犯论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建立起阶层式的共犯论,对这一共犯教义学的知识演变过程的叙述同样是我国共犯理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区分制与单一制。在本书初版的时候,我国刑法学界还不存在关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与单一制的讨论。然而,现在这已经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也是以区分制为逻辑前提的本书共犯论的一个前置性问题。本书第四版对区分制与单一制的基本原理与核心内容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区分制的合理性。

在本书第四版上篇的相关章节,还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改和增添。例如在共同犯罪形式一章,第三版是按照法理上的共同犯罪形式和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形式这两部分进行论述,内容显得单薄,而且体系性地位不甚明确。本书第四版删去了共同犯罪形式这一章名,修改为共犯形态,并且区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合犯罪、聚众犯罪和集团犯罪,第二章是恶势力犯罪,第三章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共犯教义学中的共犯主要是指任意共犯,因此,任意共犯是本书的核心内容。然而,刑法除了对任意共犯的规定以外,还包括必要共犯。尤其是聚众犯罪、集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必要共犯的犯罪形式是当前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通过这些必要共犯形态的论述,极大地充实了本章内容,并且对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必要共犯具有指导意义。

本书第四版对下篇的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本书第三版下篇分为11章,第四版尽可能将具有自主内容的专题设置为独立的章节,因而本书第四版下篇内容调整为17章。新增六章是:(1)共同犯罪的中立帮助;(2)共同犯罪的片面共犯;(3)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4)共同犯罪的不作为犯;(5)共同犯罪的共犯形态;(6)共犯行为正犯化。在这六章中,片面共犯、实行过限和共犯的不作为犯在第三版中是依附于相关章节之中,而中立的帮助行为、共同犯罪的共犯形态和共犯行为正犯化这三章则是完全新增的内容。

第一,中立的帮助行为虽然属于帮助犯的内容,但随着共犯教义学的发展,中立的帮助行为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共犯专题,吸引刑法学者的关注。中立的帮助行为法理具有一定的出罪功能,对于那些具有技术性、业务性、专业性或者职业性的帮助行为,在入罪的时候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于避免共犯处罚的扩张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共同犯罪的共犯形态,包括共犯教义学中所谓间接共犯和共同共犯。间接共犯是指共犯之共犯,例如,帮助犯之帮助犯和教唆犯之教唆犯等特殊形态。在通常情况下,帮助犯是对正犯的帮助,因而属于正犯之帮助犯。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帮助犯的帮助情形,这就是帮助犯之帮助犯。教唆犯亦如此,在通常情况下,教唆犯是对正犯的教唆,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对教唆犯的教唆,这就是所谓连锁教唆。共同共犯则是指二人以上构成的共犯,例如共同教唆犯和共同帮助犯。在共犯教义学中,讨论较多的是共同正犯,即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而共同共犯则较少涉及。我认为,无论是间接共犯还是共同共犯都是共犯的特殊形态,这些特殊类型的共犯值得研究。

第三,共犯行为正犯化,随着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的发展,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正犯与共犯之间的界限:一方面以法律拟制的方式扩张了正犯的范围,另一方面又限缩了帮助犯的范围。正犯与帮助犯之间的此消彼长,对于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带来重大影响,因而值得注意。更为重要的是,在共犯行为正犯化以后,如何处理正犯与帮助犯的关系,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帮助犯的司法认定会带来一定的难题,因而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研究。

除了上述新增内容以外,本书第四版还对某些章名作了调整。例如,共同犯罪与法人的章名修改为共同犯罪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停顿状态的章名修改为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最后,还对各章的顺序作了调整,使之更加符合犯罪论体系的内在逻辑。

《共同犯罪论》成书于1980年代后半叶,那个时期我国共犯教义学还处于草创阶段,本书第三版呈现的共犯理论水平也还是停留在2010年代。随着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我国共犯论发生了巨大变化,共犯教义学已然成型。遥想我写作本书的1987年,当时我国刑法学界的共犯论研究还处在萌芽阶段。当时除了少数论文以外,可供参考的共同犯罪专著只有三本,这就是:(1)李光灿:《论共犯》。该书只有3万字,是1957年出版的,在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再版。(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3)吴振兴:《论教唆犯》,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在以上三本书中,除了李光灿的《论共犯》以外,其他两本书是在我写作本书期间出版的。当时我还主要参考了民国时期的著作,例如耿文田的《教唆犯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等。至于国外著作,主要参考的是民国时期翻译的日本学者的著作,以及1950年代翻译的苏俄学者的著作。由此可见,本书是在资料极度匮乏的背景下写成的,可谓惨淡经营之作。这是一种历史的局限性,非人力所能超越。

《共同犯罪论》一书出版以后,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在共犯论领域亦如此。本次修订,我随手从书架上找到的共同犯罪著作就达60本之多。这些成果绝大部分都是在各位作者答辩通过的博士论文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出版的,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学界博士论文成为学术成果的主要载体,博士生成为学术研究的中坚力量。我的博士论文题目是共同犯罪的一级标题,而此后的博士论文再也没有以共同犯罪作为博士论文题目的,而是共同犯罪的二级标题,甚至三级标题。例如不作为共犯、共犯之共犯、诱惑侦查等选题,甚至已经是共同犯罪的四级或者五级标题,由此可见,我国共犯论研究的逐渐深入。这里还应当指出,这些著作都是以共犯为书名的作品,也就是说,是关于共犯的专著。至于其他涉及共犯内容的著作,则更是不可枚举。例如何庆仁的《义务犯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一书的第五章义务犯的正犯原理和第六章义务犯与参与,就是基于义务犯而对正犯与共犯的研究。

随着我国共犯教义学的发展,我继续跟进研究,发表了相关的共犯论文,这些代表我共犯论最新研究的成果曾经以附录的形式收录在本书第三版。这次修订,将附录的内容悉数融入本书各个章节。经过修订,本书的整体与局部都有一定的改观。同时,还将近些年撰写的与共同犯罪主题相关的论文一并收入本书,以此充实本书的内容。例如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当前我国刑法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对此专题亦进行了研究,形成系列论文,这次修订使这些研究成果在本书中得以吸收。当然,本书所赖以立论的基本资料还是出自本书初版时代。如果对这些资料进行全部替换,那就无异于重写本书,而这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即便经过此次较为全面的修订,本书的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不可能完全改变,而只能是部分内容的更替和更换。此外,本书中有些内容虽然目前似乎已经过时,例如本书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一章的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其中相当篇幅是在论证单位犯罪规定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因而具有明显的立法论性质,似乎与本书刑法教义学的性质存在一定的抵牾。但考虑到这部分内容成稿于1980年代后期,当时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处于萌芽状态,对于刑法是否规定单位犯罪还存在重大争议。在这一背景下,这部分内容具有其历史价值,因而予以保留。

在《共同犯罪论》一书的修订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在于对本书第三版中所引案例的处理。因为本书写作的1987年,我国1979年刑法实施才不到7年,司法实践中累积的共同犯罪案例还极为有限,加上当时对案例的分析与研究还十分欠缺。在这种情况下,当时本书所引用的案例都是未经加工的原始案例,对于共犯理论的印证性与论证性都还极为薄弱。在本书修订过程中,对这些案例如何处理,对我来说是一个难题。近些年来,随着《刑事审判参考》刊登了大量权威案例,其中不仅清晰地叙述了共犯案件的案情及其审判过程与判决结果,而且还包含了裁判理由,对共犯定罪量刑的争议问题和判决结论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运用共犯教义学的实践经验,极大地充实了我国共犯理论。经过努力,采用这些具有学术含量的案例替换了前三版中只是具有以案说法性质的案例,由此提升了本书的实践价值。

在《共同犯罪论》一书的修订过程中,我国围绕区分制与单一制的争论不断,虽然通说还是区分制,但单一制亦有一定市场。本书可以说是在我国最早引入区分制的共犯论著作,我在本书第四版仍然坚持区分制的共犯教义学立场。区分制的特点是以正犯与共犯的二元区分为中心线索展开共犯教义学原理,值得关切的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是共同犯罪概念,而刑法总则并没有采用正犯与共犯的概念,只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共犯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共同犯罪概念和正犯与共犯的概念对接,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共犯这个概念,在使用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我认为,共同犯罪是正犯与共犯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共同犯罪包含了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因而亦称为实行犯。共犯概念则较为复杂:广义上的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简称,狭义上的共犯则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本书第四版在论述过程中,交替使用共犯一词,其含义是广义上的共犯还是狭义上的共犯,应当根据具体语境确定。

《共同犯罪论》一书是以共犯教义学为皈依的著作,共犯只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片断,然而对共犯论知识点的全面展示,却要求对整个刑法教义学的知识支撑与学术底蕴。本书以共犯为切入点,完整地展示了刑法教义学中的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原则与制度。尤其是涉及犯罪论的全部内容,例如构成要件论、违法性论、责任论、未完成罪、共犯之共犯、单位犯罪论、罪数论、竞合论等。可以说,共犯论是刑法教义学的一个缩影或者镜像。

对旧书的修订类似于对房屋的修理,即便想要修旧如新,也还是会留下新旧斑驳的痕迹。因为法学的学术专著是根据写作当时的法条、案例和资料进行创作的,正如一个建筑物是由建筑时的砖瓦、木料和泥沙构筑而成的。对建筑物的整修也只能是个别破损和腐朽材料的更换,而不是完全推倒重建。对于专著的修订亦如此,只能替换部分过时的资料,而不可能根据现在的资料完全重写。因此,本书经过修订以后,个别资料的重复或者观点的抵牾也许仍然存在,案例的陈旧和法条的过时也是在所难免。

本书保留了《共同犯罪论》的书名,其实,我认为最为理想的书名应该是《共犯教义学》。因为本书是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对共犯这个专题进行系统论述的学术作品,因而也是以共犯为视角对刑法教义学知识的一次全面检视。本书在最初写作时,我国还没有刑法教义学这个概念,而现在共犯论被纳入刑法教义学,获得了清晰的学术定位。当然,考虑到本书学术生命的延续性,还是保留了《共同犯罪论》这个书名。

[作者为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本文系作者在《共同犯罪论(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出版说明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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