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宣判!承办检察官揭秘如何让爱回家


来源: 正义网

8月31日,

学校正式开学的前一天,


【资料图】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遗嘱指定监护案的

未成年人小陈进行回访。

经过沟通后看到小陈的笑容时,

检察官也终于放下心来。

8月31日,承办检察官对小陈进行回访。

小陈的故事让人直呼心疼,父亲因患有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母亲又不幸患病离世,这个16岁的少年该由谁来监护?

8月22日,一场备受关注的庭审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进行,经长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最终宣判由小陈的大姨担任小陈指定监护人。据了解,这是民法典颁布后,上海市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

母亲“临终托孤”

监护缺失难题如何破解

“我们街道有个高中生小陈,他的母亲已经过世,父亲也在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现正面临监护缺失的问题。”4月,长宁区检察院在该院“宁萌护未”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线上平台小程序上收到了一条来自街道“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云”转送的线索。

长宁区检察院“宁萌护未”小程序已对接辖区街道“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云”系统。

检察机关经过了解,初步掌握了小陈的有关情况。小陈今年刚满16岁,父亲陈某在几年前被确诊为双向情感障碍,2019年,陈某再次发病后被送往精神卫生中心,此后便一直住院接受治疗。

令人唏嘘的是,2020年,徐女士被确诊为胃癌晚期。

在得知这个情况后,徐女士的姐姐——徐大姨立即从老家赶往上海,专程照顾妹妹和外甥的日常生活。然而,就在去年,徐女士的病情突然急速恶化,身体也一天天变得虚弱。深知自己身体状况的徐女士开始思考身后事,其中最让她放心不下的便是儿子小陈。

经过再三斟酌,徐女士决定将儿子托付给姐姐徐大姨。临终之际,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和朋友们的见证下,徐女士立下遗嘱,指定徐大姨作为小陈的监护人。

就在立好遗嘱的6天后,徐女士因病过世。此时,一个问题摆在了徐大姨和小陈面前:小陈的生父还在世,仅凭徐女士的遗嘱,徐大姨真的能成为小陈的监护人吗?

尽管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小陈在学习上却非常努力,考上了一所市重点高中,开学之后即将升入高中二年级。自小独立的他十分懂事,能够将自己的事情打理得井井有条,可小陈毕竟是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还需要监护人的参与和关爱。母亲的“临终托孤”如何落实?小陈和徐大姨找到居委会寻求帮助。

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虽然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居委会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具体如何操作,更不确定小陈的情况能否适用。于是,工作人员便通过共建机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多方核实案件细节

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

承办检察官尤丽娜在初步掌握情况后深知,本案的要点在于,父亲陈某究竟还存不存在监护能力、徐女士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徐大姨作为新的监护人是否合适。为弄清这三个问题,尤丽娜辗转奔波多家单位核实案件细节,为大姨的监护人身份增添一份助力。

承办检察官与徐大姨进行面对面沟通。

问题一:父亲陈某究竟还存在监护能力吗?

检察官尤丽娜走访了居委会,并向小陈和徐大姨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陈某发病时难以控制情绪,会呈现出暴力倾向,有时甚至会动手殴打自己的妻子徐女士,对小陈也是拳脚相加。有次,小陈的牙齿都被陈某打掉了。

长宁区检察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显示,陈某的确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长时间接受医学治疗,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鉴定医师与陈某进行面对面交流,谈到孩子的问题,陈某也感到十分愧疚,在意识清醒时表示对于另行确定小陈的监护人并无异议,也希望孩子能享受到亲情的温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自然人监护能力认定标准,应当认定陈某丧失监护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确认陈某与小陈监护关系终止。

问题二:徐女士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您能向我描述一下徐女士当日写下遗嘱时的场景吗?”在与居委会工作人员沟通后,尤丽娜在脑海中迅速进行要素筛查。

徐女士在意识清醒、思维清晰时,邀请2名案外人作为见证人,并由其中1名代书遗嘱:在本人去世后,由姐姐徐大姨担任小陈的监护人。而父亲陈某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在意识清醒时对于另行确定小陈的监护人无异议。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徐女士生前所立指定监护人遗嘱形式合法,且在徐女士去世后该遗嘱已发生效力。

问题三:徐大姨作为新的监护人合适吗?

为了寻求更多信息,长宁区检察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的社工对徐大姨开展了社会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在小陈成长过程中,除直系亲属外,与大姨关系最为密切。

徐大姨曾多次到上海探望母子二人,对小陈的日常生活需要相对熟悉,具备一定监护能力,她也表示愿意成为小陈的监护人。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尤丽娜多次与大姨进行沟通交流,确定由徐大姨担任小陈的监护人最为合适。

三个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那么小陈的想法呢?

小陈现在正是高中学业紧张的时候,在不耽搁学习的情况下,尤丽娜来到居委会与他进行面对面交流。当问及是否愿意大姨成为自己的监护人时,小陈红着眼眶说道:“大姨从我出生时就时常来照顾我,后来妈妈生病后也是大姨来照顾的。我们是一家人,我愿意大姨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长宁区检察院在充分尊重小陈意愿的基础上,依照现实情况,同步联系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徐大姨申请到了无偿法律援助服务,并指导援助律师协助徐大姨起草申请书,证明其与小陈之间的亲属关系。

检察院、法院、居委会共同协商案件。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徐大姨已经六十多岁,考虑到诉讼能力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今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决定支持徐大姨向长宁区法院申请确认其根据遗嘱取得小陈监护人资格诉讼。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结”更要“事了”

用心用情守护“少年的你”

案件虽已审结,检察机关却并未在跟踪帮扶的道路上止步。

六十多岁的徐大姨虽然身子骨还算硬朗,但她在上海没有什么亲戚朋友,收入只能靠干些零活。徐大姨成为监护人后,二人的日常生活又将如何维持呢?

长宁区妇联和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在跟进时注意到了该情况,及时为小陈申请了落实困境儿童补助及助学金,居委会也为二人提供了帮困补助。

此外,长宁区检察院还联合区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建了一支监护支持小组,为徐大姨提供困境家庭生活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等内容,对小陈的财产保护监管、生活学习突发困难等提供咨询帮助;该院对口小陈学校的法治副校长还主动提供个性化学业帮扶,鼓励他完成接下来的学业。

通过各方努力,小陈的心渐渐感受到了温暖。街道的未保人员特意在新学期到来的前一天,专门为小陈购买了一双篮球鞋。穿上新的篮球鞋,小陈眼中满含笑意,他表示,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信心,新的学期继续努力学习,用好成绩来回馈大家对他的支持和关心。

承办检察官说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尤丽娜

“遗嘱监护”是指父母在担任监护人时,通过遗嘱为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子女以及行为能力存在欠缺的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的一种监护类型,体现了对遗嘱自由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一方不能以遗嘱指定其他监护人的方式,侵犯有监护能力的另一方的监护权,特别是在离异家庭中,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随意通过立遗嘱来剥夺另一方的监护资格。

困境儿童需要我们用爱去滋润、用心去呵护、用情去温暖。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如同黑夜里的点点星光,照亮了小陈的人生前进路,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他能继续向阳而生、逆风飞翔,也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

策划:王极 钱宇文

监制:马志为

审核: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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