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开发违法外挂程序推广牟利 吸金4000余万元获刑


来源: 正义网

微信是当下应用最广泛的即时通讯程序之一,有人因此蹭热度,开发起微信外挂软件,非法获利达4000余万元。日前,经浙江省云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宣判,丽水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以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判处3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

开发违法外挂程序

2019年9月,大学期间就读计算机专业的陈某,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入职赵某(在逃)经营的杭州某科技网络公司,为一款名为“微营销”的程序做脚本编辑工作。

据了解,早在陈某进入该公司之前,“微营销”程序就已开发出来,并于2019年初在未获得腾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正式上线且对外销售。

该公司自称这款程序是为了方便微商营销推广而研发,实际则是通过自行搭建的网站、服务器和编写的脚本等,绕过微信官方客户端的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获取微信相关数据。该公司根据使用时间、功能等制定了不同的套餐,价格从几十元至上千元不等。买家购买套餐后,只要登录该公司提供的网页就可以登录微信,享受批量登录微信账号、批量添加好友、批量发朋友圈等功能。

“我从没看到过腾讯官方授权的相关文件,公司甚至规定不能使用微信交流工作。”作为技术人员,陈某知道自己参与运营的程序可能违法,但在高薪面前,他和其他技术人员仍然选择留下。

大肆推广牟利

“微营销”程序推出后,该公司又在推广上做起文章,推出了代理制。

“我原来是帮公司做客服的,后来看到做代理可以赚更多钱,就改做代理了。”刘某介绍说,该公司按照一个账号30元的价格卖给他,他再按一个账号33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从中赚取差价,一天一般可以卖几百个账号与套餐,收入可达上千元。仅一年多时间,刘某便获利60余万元。业务做大后,刘某还发展多名下级代理,并雇人负责销售,自己统筹业务推广的相关事宜,比如向公司反馈客户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等。

为了规避银行账号收款的风险,赵某还让技术人员开发了点数充值系统,由代理或者客户统一到充值系统进行充值。2020年6月该充值系统上线后,仅3个月就接受充值1000余万元,销售套餐7000余次。

就在赵某的公司运营得风生水起时,公安机关发现了这款违法外挂程序,随后立案侦查。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公安机关陆续抓获了39名犯罪嫌疑人,包括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截至案发,该公司数据库内存储了15万余个微信号信息和38万余个微信群信息,相应涉案账户收入达4000余万元。

36人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

因案情重大、复杂,云和县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邀请迅速提前介入,成立专门办案组引导侦查,并就进一步证实“微营销”程序对微信系统的危害性、公司组织架构情况、获利情况等给出具体的侦查意见。

2020年12月,公安机关陆续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组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全面理清了“微营销”程序及点数充值系统的关联性,并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非法获利情况等列出详细证据。

经全面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等人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对微信软件实施了未经授权的增加、修改操作,绕过微信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微信的正常操作流程形成干扰,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明知该程序开发的违法性,仍受雇参与技术开发、推广销售等工作,均已涉嫌犯罪。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多次开展释法说理,最终,36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1340余万元。同时,该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对情节轻微的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今年1月,经云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分别判处3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一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丽水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公安机关正全力上网追逃包括赵某在内的3名犯罪嫌疑人。

[责任编辑:谢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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