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被告知父亲去世 弟弟起诉姐姐侵犯"祭奠权"获判赔千元


来源: 极目新闻

姐姐未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知弟弟,导致弟弟未能参加吊唁、祭奠,弟弟向法院起诉后,姐姐被判赔偿弟弟1000元。这样的一起案件发生在江西萍乡。有律师指出,姐姐的行为侵害了弟弟的人格权益。

据“萍乡法院”官方微信,孙某健系原告孙某城(弟弟)、被告孙某兰(姐姐)之父,孙某健从2021年2月起居住在孙某兰位于江西省某县的家中,直至2021年10月去世。父亲孙某健去世后,姐姐孙某兰在未通知弟弟孙某城的情况下,为父亲举办了葬礼并火化,骨灰寄存在江西省某殡仪馆。

两个月后,弟弟孙某城从他人处得知父亲已经去世,姐姐孙某兰向弟弟孙某城证实了此事。孙某城认为,姐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便向法院起诉,状告姐姐侵犯“祭奠权”。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祭奠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各个民族之间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它体现的是对亲人的追思、对生命的尊重。法院认为,被告孙某兰应该及时将孙某健去世消息以及相关善后事宜告知原告孙某城,孙某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孙某城的人格权益,导致原告感情受到严重伤害。同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孙某城对父亲生活、身体关心不够,对纠纷的产生亦负有一定责任。

据此,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4月25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案中的姐姐与弟弟有遗产继承的纠纷。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孟庆恩律师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几千年形成的传统文化和善良风俗中,生者对亡者的悼念和缅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习惯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不能因相互之间的矛盾而予以剥夺。吊唁权和祭奠权是基于亲属关系存在于人的内心的一种精神利益,饱含着极强的精神价值和伦理道德需求,其性质应该属于一般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是法律保护的。

孟庆恩律师表示,本案中,孙某兰在父亲去世时未及时通知其弟弟孙某健参与父亲葬礼,剥夺了孙某健对父亲死亡事实及安葬知悉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管理、处分权,相关丧葬事项的决定权,祭拜活动的参与权,无疑侵害了孙某健的人格权益。

[责任编辑:谢涵宇]

责任编辑:谢涵宇PF085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