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刑事诉讼个人信息调取须坚守"限度思维"


来源: 正义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

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属于特别罪名与普通罪名法条竞合关系

在我国和国际社会强化打击洗钱罪的大背景下,对于作为洗钱罪基础问题之一的侵害法益,不仅要从微观层面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还需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予以更高层次的理解,分析洗钱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相联系的新型关系,认识到洗钱罪在侵害法益上的巨大转型。基于惩治洗钱犯罪和满足国际标准的特殊考量,我国立法机关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赃物犯罪纳入广义的反洗钱罪名体系,致使该罪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均具有传统赃物犯罪与反洗钱的双重属性。据此,对于洗钱罪与赃物犯罪之间关系的基础问题,我们应该从刑事立法的背景、实然规定和体系性思考等多维度加以分析,不能仅停留在传统赃物犯罪的单一角度来割裂思考,两者存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辩证关系。在反洗钱罪名体系中,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属于特别罪名与普通罪名的法条竞合关系。


(相关资料图)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陈璇:

适当拓宽注意义务辐射范围

如何合理界定过失犯远因溯责的范围,是一个兼具总论和分论意义的重要课题。对此,应当以限制正犯概念为基点,采取“先收后放”的思路。根据自我答责原则,介入因素究竟是单纯的自然力还是第三人的自由行为对于远因溯责的认定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一旦第三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就建立起一个专属而排他的答责空间,除非存在扩张注意义务的特别根据,否则即产生阻断远因溯责的效力。与此同时,为有效应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各类复杂风险,法律有必要适当拓宽注意义务的辐射范围。以渎职犯罪为分析素材,注意义务的扩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初始过失行为对第三人归责瑕疵的形成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力,由此成立过失间接正犯。二是初始过失行为人对防止第三人犯罪负有保证人义务,由此成立过失不作为正犯。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冠煜:

以明确性原则为根据审查罪量要素

在我国,司法人员一般能恪守成文法主义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但也可能出于实用主义思维对其进行灵活处理或柔性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追求形式明确性和实质明确性,但本罪罪量要素的调整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的隐忧。当前对“情节严重”的体系定位要么缺乏阶层式判断,要么类型化程度不高,故应当对明确性原则的适用过程进一步予以具体化、精细化,按照“保护法益——犯罪构造——情节内容”的顺序展开判断。本罪的法益应为我国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利益,其犯罪结构包括实害犯和抽象危险犯,须配置相应的罪量要素以提升每种风险行为类型的不法程度。根据类型化审查和个别化审查,本罪的罪量要素涵盖结果不法要素、行为不法要素以及客观外界因素。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延舜:

刑事诉讼个人信息调取须坚守“限度思维”

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已成为侦查方式新常态,但也要注意公民隐私及数据保护问题、经营者自身权利问题等。此外,调取内容未作区分、调取对象未加甄别、当事人数据权利和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等,也凸显了刑事侦查与数据保护类法律要求的脱节。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须坚守“限度思维”。在具体路径上,需要三个方面的合力:一是规范层面上打通刑事诉讼法和数据保护类法律,填补刑事司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空白;二是构建以检察机关为审批主体的令状制度;三是将当事人的程序性介入时机提前,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以上依据《法学评论》《中国法学》《政法论坛》《东南法学》,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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