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刻,我感受到被信任的力量


来源: 检察日报-基层采风

讲述:河北省肃宁县检察院检察长 闫明

整理:本报记者 肖俊林

7月3日,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强奸案当庭宣判后,被害人黄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也还了我清白,当初相信检察机关是对的。”黄某的话让我心生感慨。


(资料图片)

让证据“发言”

今年3月22日,一起强奸案移送我院审查批捕,案件由我承办。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某中学副校长,而被害人黄某是该校老师。认真审阅卷宗后,我发现李某的三次供述内容不一致。他在自首后的第一次供述中,承认自己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在过程中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后两次,他又改口称自己与黄某是情人关系,黄某向其索取钱财未得到满足才报的案。

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让案件真相扑朔迷离。在案证据当时还不够完善,但我仔细研究比对了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案发当天自首时的供述,确认两者能够相互印证。此外,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足以证实案发前两人不存在情人关系。基于这些证据,可以判断李某涉嫌强奸罪。

那么,李某在作案时到底是主动还是被迫放弃?这关系到其行为定性是中止还是未遂?我们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到案发现场一探究竟。该案案发地点在学校男生宿舍,通过查看现场、询问学校工作人员,我们得知案发时有保安在同楼层的其他房间午休,楼上宿舍还有不少学生在午休。结合这些情况,我们认为李某是因黄某激烈反抗,担心自己犯罪行为暴露而不得不放弃继续犯罪,该案应定性为强奸未遂。3月28日,我院以李某涉嫌强奸罪(未遂)批准逮捕。

在审查批捕阶段,我就发现该案缺少关键性的客观证据。实地调查中,我注意到案发现场楼道内外有两个高清摄像头。因此,在批准逮捕的同时,我们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要求调取完整的监控视频,搜集被害人黄某在反抗时留下的各种物证。20年刑检工作经验告诉我,要应对李某反复翻供的行为,必须让公安机关尽快提取固定外围证据,以便证明李某自首时所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5月10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上述关键证据均已补充到位,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

用心释法说理

我们再次提审犯罪嫌疑人。面对仍坚称自己与黄某是情人关系、拒不认罪的李某,我先解释了刑法对于投案自首的界定包含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不如实供述将不利于其自首情节的认定来点醒李某。随后,我向李某逐一开示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物证,并逐帧播放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李某承认了自己的强奸行为,但仍表示自己当时是主动放弃犯罪。我从案发地点、案发时间、案发经过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李某沉默下来,最终表示认罪认罚。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黄某听到了关于自己与李某系情人关系、是为了要钱才控告李某的谣言,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担心司法机关不能澄清事实、还其清白,更担心其家庭、工作都将受此牵连,无法回到正轨。

作为一名女性检察官,我对黄某的艰难处境心有戚戚。为真正实现“如我在诉”,我专门约见了黄某及其家属,认真倾听其诉求,了解其心结所在,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经过两个小时诚恳深入的谈话,被害人及其家属激动的情绪得到平复。得知司法机关已补充获取了大量证据,案件真相即将大白于世,他们的目光重新燃起希望。那一刻,我感受到被信任的力量,认识到扎实取证、公正办案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必然要求,追求公平正义的毕生理想更加坚定。

6月6日,我院以李某涉嫌强奸罪(未遂)提起公诉。

判令从业禁止

鉴于李某、黄某的身份及案件发生的地点,我们认为该案不能简单判处被告人刑罚就了事。根据“两高一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相关规定,我在该案量刑建议书中郑重提出“禁止李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一建议。案件诉至法院后,检法两家召开联席会议,承办法官认为《意见》的立法意图是保护未成年人,而本案中当事双方均为成年人,不应据此判决从业禁止。

“李某利用其作为学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以谈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叫到宿舍实施侵害,这是案件的基本事实……”我详细阐述了加入这条量刑建议的理由。首先,从法条上看,《意见》中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此处未限定性侵害等犯罪的对象系未成年人。其次,从立法原意出发,立法者为保护未成年人制定了《意见》,作为教职员工如果能对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对未成年人也很可能实施,且因职务便利危害性更大,对该案适用从业禁止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最后,还应考虑到社会治理和行业整顿。《意见》出台后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要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李某的行为是对师德师风的败坏,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是对学生、家长、社会负责。

7月3日,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认罚,表示不上诉,并向被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悔意和歉意。法庭采纳了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走出法庭,被害人露出如释重负的笑容。公平公正的指控与审判是击碎一切流言蜚语、消除负面社会影响的最好方式。

[版面编辑:何南宁] [责任编辑:何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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