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真富:不同作品类型的游戏地图独创性标准有别,需进行个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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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4月25日电(检察日报记者于潇)近日,在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召开的游戏地图版权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人民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咪咕公司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就游戏地图定义、MOBA(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地图的作品类型及属性、游戏地图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游戏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发言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讨论了虚拟世界的作品属性认定。他表示,不同类型的游戏地图,作为不同作品类型的独创性标准有别,需进行个案考察。

在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中的“同一作品”,能否保持作品属性的一致性?袁真富表示,由于定义的参照系发生变化,其作品属性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在‘我的世界’里面建造一个城市,构建了很多立体的建筑作品。但跳出虚拟世界,从现实中看,这些建筑作品可能只是美术作品,是平面的而不是立体的作品。这就好比你创作了一幅未来城市主题的油画,即使立体感很强,但也不能说你在油画中创作了很多个立体的‘建筑作品’。从著作权法来看,现实世界的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地图作品等的作品属性在虚拟世界是否会发生变化,值得观察和探讨。”他说。

在袁真富看来,从虚拟世界到元宇宙,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会形成自己独特的运行规则、生活社区,甚至工作场景,很多事物会远远超出来自现实的映射,相应的作品类型不仅会发生变化,甚至可能变得不确定、不稳定。

袁真富表示,对于游戏的整体画面,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视听作品(以前的“类电作品”)来保护,这几乎已达成共识。对于游戏场景画面(所谓“大地图”),有的法院判断是美术作品,也有的法院认为是图形作品。如果是带皮肤(美术效果)的游戏场景,通常认为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但去掉美术表皮之下的空间布局结构是不是图形作品,更进一步是不是示意图作品,值得商榷。

袁真富指出,相对于小地图,游戏场景并不是为了“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恰恰是小地图要说明的“事物原理或者结构”本身,它是被说明的对象。所谓的“空间布局结构”只是游戏场景画面这一最终美术作品的中间过程的产物。“对于小地图,到底是地图作品、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争议较大。其实,无论认定什么作品都可以得到保护,但认定什么作品类型体现了判决的严谨性,而且不同作品的权利内容有所区别,美术作品比图形作品多了展览权、放映权。当然,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或者认定独创性的角度会有所差别,示意图的独创性判断显然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不太一样。”他说。

在袁真富看来,游戏地图,包括小地图,并不是对现实的地理地貌或者社会经济现象分布特征的实际体现,只是对虚拟信息空间的描述或者呈现,从目前的作品定义及参照系来看很难构成地图作品。但小地图能不能认定是美术作品,在美术作品的“审美意义”要件上需要法院进行个案考察,有的游戏小地图画面精美,美术效果明显,有认定为美术作品的空间。

袁真富说,从小地图的作用和功能来看,更像是说明事物原理和结构的示意图。示意图(及所有图形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图形设计的整体布局排列、具体设计的标注或绘制方式、以及对这些设计设计细节的图形化表现。“从这个角度来看,不是所有的示意图都能满足独创性要求,有的示意图太简单,还包含了公用领域、在先作品的元素,经过抽象过滤去掉这些以后,可能达不到独创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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