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手机套餐,莫让“套路”寒了用户的心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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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吴先生去营业厅办理手机套餐时,选择了一个月租39元的低价套餐,签订协议后,业务员送给吴先生一款老年机。同时,业务员告知吴先生为了防止违约,还要在其余额宝中冻结273.6元。随后,吴先生查看自己的消费记录发现,余额宝中冻结273.6元的商品并不是手机套餐,而是一款综合授信金融合约产品(据《半月谈》6月10日消息)。

现实中,在办理手机套餐业务时,业务员往往只是介绍套餐的基本情况,对于其中的隐含条款持有一种“消费者不问我不主动说的态度”,这就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贷款、预授权冻结等金融业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业务员在向顾客推销手机套餐服务时,应当真实准确地将套餐中包含的各项内容和条款解释清楚,且这里面的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而非需要专业人士的“翻译”。

吴先生表示,自己就是要办一个手机套餐,业务员拿出好几张纸,指着空白处让他签名,根本没说这是个金融分期产品。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如未尽提示义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或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签订协议后,业务员告知吴先生冻结账户的情况,吴先生虽然心里不满,但他还是默认了这个“条款”,这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什么会有这种“神操作”,原来很多营业厅的工作人员都有办理金融分期的业绩考核,这也就是消费者“被分期”“被贷款”的原因所在。营业厅有业绩的担忧,难道就能成为免责的合理托词?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由谁来保护?

因此,无论是从消费者个人还是商家都应该作出改变。有了前车之鉴,消费者自身要擦亮眼睛,在签订各类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避免陷入商家挖下的“陷阱”。对于商家来说,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这种瞒天过海的套路、骗一个算一个的经营很难持久,因此,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教育,做好必要的法律法规培训应当作为首要任务抓实抓好。此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发现的行业乱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行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莫让“套路”寒了消费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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