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过度保护可能加剧垄断 应提升游戏地图版权保护判定标准


来源: 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4月25日电(检察日报记者于潇)近日,在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举办的游戏地图版权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人民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咪咕公司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就游戏地图定义、MOBA(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游戏地图的作品类型及属性、游戏地图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游戏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介绍道,伴随着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领域的版权问题备受关注,游戏地图版权的官司也进入到了公众视野。

2021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穿越火线》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运营商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500多万元,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件。这起游戏地图“换皮”侵权纠纷的生效判决,也引发了游戏地图版权问题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我们举办这次学术研讨会,相信不少专家会在发言中提到这一生效判决。

在王四新看来,无论是游戏地图版权的保护,还是其他作品的版权保护,都应当坚守版权法的初心——作品的独创性,如果不符合这一基本的要求,作品就不具备受到保护的基本条件。

王四新表示,在判断游戏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表达时,还应当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比如此前作品中已经使用的元素,客观地理要素、事实,功能性的表达,特定场景的有限表达或公共领域元素、通用表达,以及体现游戏规则等抽象思想的元素,均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简单地对游戏地图、玩法做一些功能适配方面的削减或者扩大,通常其独创性的空间很小或几乎为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从学术上厘清哪些情况可以进行版权保护,什么情况下需要防止滥用诉权。”他说。

在王四新看来,符合独创性标准的网络游戏地图可以被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由于法律没有对网络游戏地图属于何种作品进行界定,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游戏、不同游戏地图的类型等体现出不同特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王四新表示,MOBA游戏中游戏地图“三条路,一条河”的基本结构从最早由玩家集体创作的DOTA地图就已经确定了最基本的架构,更类似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而不是应当受到保护的“表达”。MOBA游戏地图就像棋类游戏的棋盘一样,已经构成该类游戏基础玩法的一部分。因此,在MOBA游戏地图作品独创性及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上,需要持谨慎态度,严格掌控相关标准。

王四新指出,对于不同的MOBA类游戏而言,确定是否存在侵权或确定是否需要提供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地图与地图之间是否存在风格明显不同的美学风格,是否体反映出作品独特的审美趋向,是否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美感。符合独创性要求的MOBA类游戏地图作为美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游戏地图诸元素间呈现的整体特征及所具有的视觉美学价值。

“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MOBA游戏地图,无论作为美术作品还是作为地图作品保护,都应当提高判定标准。否则,大的游戏公司或有先发优势的公司很容易通过购买、功能减配增配,甚至通过简单的机器性修改等方式阻止后来者,损害公平、公正的MOBA游戏市场秩序的建构。如果版权保护范围过大,判定标准过低,会对小玩家、后入场者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会损害整个游戏产业,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确立和游戏市场活力的激发。”他说。

[责任编辑:谢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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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游戏地图 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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