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杰:分类型讨论游戏地图版权问题,平衡版权保护和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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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4月25日电(检察日报记者于潇)近日,在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举办的游戏地图版权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人民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咪咕公司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就游戏地图定义、MOBA(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地图的作品类型及属性、游戏地图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游戏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刘文杰教授主持了专题研讨会环节,对发言嘉宾的观点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讨论游戏地图版权问题要区分游戏类型,平衡版权保护和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

刘文杰认为,当下网络游戏保护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其中有代表性的一个是游戏规则与玩法的可版权性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学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另一个新问题是网络游戏中出现的各种地图的属性问题,业界有时候把它们称之为大地图与小地图,将大地图称为场景地图,将小地图称作缩略地图。“游戏地图的性质和可版权性与否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此外,网络游戏在不同的端口间转化时也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电脑端游戏转化到手机端,操作上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他说。

刘文杰指出,游戏地图是对虚拟空间内地理样貌的表达或示意。目前,国内司法实践在游戏地图的版权保护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即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地图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过,由于法律并没有对网络游戏地图属于何种作品进行界定,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游戏、不同游戏地图的类型等体现出不同特点,需要区分游戏地图在网络游戏中发挥的功能及其所包含的内容,分别进行讨论。

在刘文杰看来,涉及网络游戏的争议问题,可以划分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二者不可混淆。

在事实层面,他指出,需要查明缩略图是否存在着人工的选择,是否为机器自动生成。再如,地图创作空间有限,并不意味不可能构成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以游戏场景图为例,如考察其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就需要按照美术作品的要件加以考量,确定是否存在美术作品意义上的艺术美感。

对于法律问题,刘文杰表示,这涉及既有著作权法原理的调整能力,比如既有的独创性理论能否解释和调整网络游戏保护问题。再如,游戏缩略图有虚拟性,但它又是对虚拟空间的“真实”描绘,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是否像法院判决所认为的存在容纳游戏地图的空间?哪一类地图可被纳入图形作品之列?“这些值得进一步探讨”。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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